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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我区企业备案的产品标准到期复审的通知
文件编号:
产生日期: 2008-02-28
发布机构: 闸北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区属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依据《标准化法》有关规定及企业标准应定期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三年的要求为帮助企业及时做好企业标准复审工作,更贴近企业,向企业提供便捷、及时的服务,根据本区企业的实际情况,现列出企业需复审的产品标准,并将有关复审备案工作通知如下:
    1. 企业产品标准应在三年内进行复审,复审企业名单及产品标准(详见附件)。复审后标准按下列三种情况分别填写通知单(《上海市企业产品标准修改通知单》、《上海市企业产品标准确认废止通知单》),并在十五天向我局报告复审结果:
    (1)对标准作非实质性修改的;
    (2)废止标准的(如果复审结论认为该标准的内容已不适应当前的需要或已被新的标准所代替,以及无存在的必要时便予以废止);
    (3)确认标准的(即:如果复审结论认为该标准仍能适应生产和使用需要,符合当前科学技术水平的要求,可继续生效,且标准的内容和文字不需作任何修改,便给予确认。确认的标准,其编号和年代号不变,但在标准封面上的标准代号下方,应写明“××××年确认”的字样,并在附加说明中写明确认的年月)。
     2、企业修订备案标准(如果复审结论认为该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需作较大的修改时,应对该标准进行修订。已修订的企业标准,其编号不变,仅改变其年号),应将修订后的标准重新按规定报送备案。
     3、受理地点:本市中华新路469号七楼闸北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计量科;接待时间:上午8:30-11:30 、下午1:30-5:00;
     4、企业备案时需提交的下列材料:
    (1)《上海市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登记表》、《上海市企业产品标准修改通知单》或《上海市企业产品标准确认废止通知单》(网上可下载)一式三份;
    (2)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3) "标准文本"一式三份;
    请各有关企业及时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不办理的则原标准自行废止,如仍按废止标准组织生产,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有关规定作无标生产处理。
 
 
闸北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2008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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